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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住建部51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两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共同构成了消防审验的上层法依据,住建部以此为依据出台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和政府可以此为依据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住建厅、住建局以上位法和部门规章为依据出具各省市的管理办法、细则等,逐步分级细化,确保消防审验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必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解读:延续了之前公安部对建设工程的分类,方便分类分级管理,主抓特殊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解读:明确职能分工,带来的问题是,市、区、县这三级均有住建局,其管辖范围如何划分就需要各地去明确了,比如某市,1000万以上项目归市级住建局,1000万以下归城区住建局。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完整相关的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的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解读:互联网时代,充分的利用新技术提升消防审验的工作效率,各地应该早就开通消防审验平台了,只是系统完善度还有很多要提升的地方。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
解读:消防审验毕竟是个技术活,职能归公安系统时,一个市起码有几十上百号人从事这份工作,现在突然划归住建系统,技术人员的缺口实在太大,有了这条规定,各地住建部门再去申请经费请专家或者购买服务就名正言顺了。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解读:以竣工验收为界,竣工验收以前归住建,验收以后交付使用归消防救援机构,资料共享是个大问题,如果各自为战,消防工作就没有延续性,作者在工作中就碰到很多这类问题,目前还没有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相信部令出台后会逐步有所改善,在各自的平台上开通相应权限的查询接口应该是比较好的办法。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方面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解读:还是那句话,消防是个技术活,从事这行,不断学习是必须的,作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更应当身先士卒,有过一定的技术支撑才能做出合理化的行政审批导向,消防是个没有产出的行业,某一些程度上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跟行政审批的严格程度、专业程度是息息相关的。
第八条建筑设计企业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工程质量承担对应的个人责任。
解读:从以往的消防安全事故来看,个别建筑设计企业为追求利润,在一些环节的违规操作确实给消防安全带来了很大隐患,另一方面,夯实建筑设计企业的首要责任,才能真正落实消防安全的所有的环节,毕竟这是个没有产出的行业,没有建筑设计企业出钱,不把责任压到决策者的头上,一切都是空谈。文件出了以后建筑设计企业明显感觉都有点压力,以后在建设过程中签字更得慎重了,另外建筑设计企业不像设计、施工、监理这些白纸黑字会留下很多签字记录,建筑设计企业在这方面还需要继续完善,要将责任真正落实到个人。
看到网上有人说,我就拿那么点工资,消防安全凭什么压到我头上?正是因为有太多人这么想,才使得消防安全事故频发,试想如果每个环节的责任人都严格依规定做事,还会有那么多消防事故吗?消防是个高压线,触碰不得,每个环节的责任人都应该绷紧这根弦,更要学会保护自己。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和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的基本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相关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解读:如何将建设过程中甲方相关人员的决策信息记录下来是要考虑的问题,这方面的约束确实比设计、施工、建立要弱一些,要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否则终究是空谈。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解读:设计图纸白纸黑字,签名盖章,如果发生消防安全事故,且存在设计缺陷,则设计人员很难逃脱责任,设计人员应该坚守底线,严格把关,避免埋下影响终生的定时炸弹。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解读:从目前验收情况来看,消防施工质量确实堪忧,就像人人都知道抽烟可能会得癌症一样,但永远不相信这件事可以落到自己头上,消防也是,以为出事的永远不可能是自己,希望在制度的不断完善下有所改观吧。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解读:这里的技术服务机构应该包括审图机构、消防检测单位等,审图机构提供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检测单位做消防设施检测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此条款为主管部门依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审验工作打下了基调,即消防审查以审图机构的审查意见为审批依据,消防验收以检测单位的现场评定结论为依据,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解决现阶段住建系统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解读:1、第(一)至(六)款在语句表达上加一个冒号更方便理解,如第(三)条改为: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第(十一)款有重复的嫌疑,本意为若一个建筑中出现(一)至(六)款中的情形,即为特殊建设工程,比如一个办公楼,面积不超过一万平米,但其中有一个超过500平米的卡拉ok厅,则该建筑应为特殊建设工程,但十四条的开头部分已经说明了具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包含了(十一)款的含义,故第(十一)款有重复的嫌疑。
3、条文收口过紧,整个第十四条采用群举法定义特殊建设工程,但建设工程的功能是随着经济技术发展不断更新的,难保有火灾危险性大的新类型建筑出现,为后续工作的开展留下了一些隐患。
4、装修工程也按此条认定是否为特殊建设工程,若为特殊建设工程,无论任何装修范围或装修内容,均需进行消防审查,因为建设工程的火灾危险性不会因为装修范围的大小而改变,凡涉及装修,基本均与消防相关,起码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就已经涉及到消防了。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解读:延续了《消防法》的规定,特殊建设工程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施工,其它建设工程只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时提供消防设计文件即可,不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查。
如何认定消防设计文件是否合格?主管部门对审查结果负什么样的责任?对上述问题的理解决定着主管部门如何来开展消防审查工作,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必然导致工作模式上存在差异,如有的市以审图机构的结论作为是否合格的依据;有的市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查;有的市以审图机构的结论作为审批的依据,但事后会对设计文件进行抽查,从而对审图机构进行约束。
解读:个别省市已经取消了施工图审查,故对是否提交审图意见书没有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是否提交施工图审查报告的要求。
为保证行政审批的延续性,要求提交规划许可证,并在审查中核查消防设计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防止建设单位随意变更建设工程功能,如建设工程涉及规划性质的变更,在报消防设计审查前一定要去规划部门申请变更。
第十七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解读:有特殊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应提交特殊消防设计论证文件,如性能化防火设计论证报告。
第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解读:省一级住建部门才具有评审权,主管部门受理材料后报送省一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解读:主管部门现阶段技术力量不足,很多时候只能由专家辅助,但主管部门仅仅依靠专家,不建立起自己的技术力量储备,会导致审批事项不稳定,比如不同消防专家对规范理解的不同、个人偏好等都会导致审查和验收出现不稳定的情况,同样的问题出现不同的结果,应保证常规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技术力量解决,较为特别的建设项目依靠专家辅助。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解读:十五个工作日,三周时间,如果技术力量足够,时间还是挺充足的,各地可能因为营商环境等原因压缩审批的时限。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解读:如何认定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必须有第三方审的过程,如果仅仅以设计单位的保证为审批依据,对主管部门来说风险还是比较大的,是有悖于消防法和部令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解读:应当将“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相区分,前者为消防主管部门行政审批行为,后者为施工图联审的要求,要求将消防的技术审查包含在施工图联合审查内,即审施工图时要审消防,如果主管部门认可通过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就等于消防设计合格,那么就可以以此为依据进行审批,如果不认可,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查或者事后抽查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解读:应当对重新申报的条件做进一步细化,比如消防设施未涉及系统性的变动,只稍微移动了消防设施末端的位置等类似的情况可以不做重新申报的要求,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费。
特殊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解读:延续消防设计审查的范围,特殊建设工程为必审必验项目,其它项目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不是满足下列要求做查验: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解读:以上为基本要求,各省市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增加,比如提供消防检测报告,装修项目提供主体验收合格意见书等。
第二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解读:现场评定为消防验收的一部分,各省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专家或主管单位自己的技术力量开展现场评定工作。
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解读:第(三)点说明及时申请变更的重要性,私自变更后即使符合消防设计规范,但竣工图纸与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不符,仍可判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如果因为此原因导致消防验收不合格,对建设方来说是比较大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三十二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四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和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解读:各地实际情况差别较大,制定的实施细则必然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单位从事消防工作时应提前对当地的消防审验制度进行深入了解,避免在建设过程中因为消防问题走弯路,浪费人力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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